文件库 土地增值税 四川 成都

2021年3月15日起,按市局要求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确定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价格标准执行口径

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严格按照同时满足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标准执行。(新都区历年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市住建局提供2017年-2021年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附后)。

(一)关于适用范围

1.预征。自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发之日起,项目已预征税款不做追溯调整;新签订销售合同的,按更新后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认定是否属于普通住宅。

2.清算。自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发之日起,已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不做追溯调整,未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按更新后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认定是否属于普通住宅。

(二)其他问题

1.住宅销售价格以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屋销售总价为准。

2.从未公布价格标准的区(市)县局,2017年6月前销售的住宅均按照2017年下半年价格标准认定。

3.长期未更新价格标准的区(市)县局,从最近一次提供价格半年后到2017年6月期间销售的住宅按照2017年下半年价格标准认定。

二、土地增值税地下人防车位处理执行口径

项目配套修建的地下人防车位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销售、出租

对签订销售合同或转让永久使用权合同有偿转让的,应按照或视同销售计算收入并扣除其成本、费用。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不视同销售,不纳入清算范围。

(二)无偿移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具体移交认定程序为:应当提供业主委员会或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书面接收文件。因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接收公共配套设施的,经接收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因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无法办理移交手续的,开发商需通过主流媒体公告、在小区内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并公证,明确说明项目内人防车位收益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不含税计税依据确认口径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含税收入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不含税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适用税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增值税适用税率)÷(1+增值税适用税率)。